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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骆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齐民初字第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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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骆某。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韩建英。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骆某负担。

审判员:钱舟琳

书记员:朱陈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