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陈某。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学功
书记员:贾庭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某。被告陈某。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学功
书记员:贾庭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