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7)

(2012)邯县民初字第17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被告贾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岳海振

书记员:齐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