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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县民初字第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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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被告王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岳海振

书记员:赵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