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被告王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岳海振
书记员:赵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邢某。被告王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岳海振
书记员:赵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