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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景民一初字第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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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志广

书记员:李风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