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志广
书记员:李风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志广
书记员:李风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