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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景民一初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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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曹春来

书记员:高嘉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