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芦丽群
书记员:李金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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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芦丽群
书记员:李金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