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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古民初字第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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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芦丽群

书记员:李金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