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85年3月9日生,汉族,唐山市信实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唐山机务段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2012)古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依法按民事判决书判项履行了给付义务,无其他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三、四、五判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宇审判员:付忠林代理审判员:王兰花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