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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古执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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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85年3月9日生,汉族,唐山市信实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唐山机务段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2012)古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依法按民事判决书判项履行了给付义务,无其他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三、四、五判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宇审判员:付忠林代理审判员:王兰花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