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范各庄第九门诊护士。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钢城服务公司临时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2012)古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依法按民事判决书判项履行了给付义务,无其他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五判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宇审判员:付忠林代理审判员:王兰花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