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农民。被告石某。委托代理人黄立志,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议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睿
书记员:张祖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文某,农民。被告石某。委托代理人黄立志,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议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睿
书记员:张祖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