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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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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盘某。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后改嫁到资源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资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依据法律的规定委托资源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