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盘某。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后改嫁到资源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资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依据法律的规定委托资源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盘某。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后改嫁到资源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资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依据法律的规定委托资源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