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345。被告:陶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23X。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刁梅
书记员:何绍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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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345。被告:陶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23X。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刁梅
书记员:何绍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