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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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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345。被告:陶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23X。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刁梅

书记员:何绍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