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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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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尤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尤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高娟萍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