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尤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尤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高娟萍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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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尤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尤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高娟萍
书记员:王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