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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张某某与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陈民一初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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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岳文英,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政审判员:冯笃岐代审判员:张文静

书记员:王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