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岳文英,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政审判员:冯笃岐代审判员:张文静
书记员:王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