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宝鸡啤酒厂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委托代理人王琪翔,宝鸡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高娟萍
书记员:张晓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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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宝鸡啤酒厂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委托代理人王琪翔,宝鸡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高娟萍
书记员:张晓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