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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闫红萍与王晓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陈民一初字第0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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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闫红萍,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王晓东,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萍诉被告王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红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红萍承担。

审判员:陈安民

书记员: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