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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被告人念飞飞等四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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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文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念某某,绰号超超,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2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常某,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路某某,又名路五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0年6月刑满释放。2001年12月17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8月17日被释放。2012年1月7日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马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1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2月16日被释放。2012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以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某,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诉字(20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某、杨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昊、白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念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常某、被告人路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念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辩称,抢险费计算过高,被告人念某某系从犯,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指控第十三宗鉴定造成损失997914元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属从犯,且其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念某某伙同王某某、念某甲、贺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乘坐念某甲的桑塔纳轿车,携带王某某自制的钢卡等作案工具,窜至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队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输油管线61千米处,贺某某、陈某某挖管线,王某某、念某甲、念某某在管线上打孔装卡,五人轮流放哨,在输油管线上用编织袋盗装原油100袋,计4吨,卖给李某甲、董某某、席某某,造成经济损失31908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1月7日12时许,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队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输油管线发生打孔盗油案件。2、证人许某、周某(长庆油田输油二处华庆作业区保安中队中队长)证明,许某在许家塬村孙家塬自然村境内一土路边发现打孔盗油的迹象,并进行报案。周某接到许某报案后赶赴现场发现存在打孔盗油。3、证人李某甲、董某某证明,2010年12月18日,王某甲商定以每袋12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贩卖盗窃的原油,后李某甲指派董某某开车到现场拉回原油70多袋。4、证人席某某证明,2010年12月底的一天,念某甲打电话问他买不买油,他同意了。次日晚上,他驾驶昌河面包车到环县曲子孙家塬以每袋70元的价格拉走30袋原油。5、同案犯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贺某某供述,2010年1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王某某、念某某、念某甲、贺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席某某来到念某某、念某甲、贺某某事先踩好点的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的长庆油田“元曲”10寸输油管线处,念某某、念某甲、王某某用王某某带来的工具打孔装卡,盗窃原油100多袋。由王某某叫的董某某开白色五十铃车拉走70多袋卖给李某甲,剩余的由开白色昌河车的席建礼拉走。王某某和念某甲给每人分了1500元。作案时贺某某、陈某某挖管线,王某某、念某甲、念某某在管线上打孔装卡,轮流放哨。6、被告人念某某供述,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和念某甲、贺某某看好偷油地点。过了五六天,他和王某某、念某甲、陈某某、贺某某、李某某一起,带着王某某准备的作案工具来到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长庆油田10寸输油管线处,王某某、念某甲在管线上打眼,他和陈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念某甲用袋子装油,装了100多袋油。之后王某某叫来一辆白色五十铃车拉走70多袋油,剩余的原油被念某甲叫来的席某某开着白色昌河车拉走了,钱给了念某甲,最后王某某给他分了1500元。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念某某指认,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队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输油管线61千米处是其2010年农历9月与念某甲、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作案之地。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王某某、陈某某指认,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自然村境内的元曲管线61km附近是2010年12月18日,伙同念某某等人作案之地。9、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1月7日长庆分局刑警四中队接到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保卫部王某乙的报案后,到达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段被打眼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蓝色橡胶垫子、黑色铁质垫圈、编织袋进行了勘查。10、称重实验计量笔录证明,盗装原油所用60公斤规格的塑料编织袋装原油平均重量为40公斤,100袋原油重为4吨。11、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2010年12月原油价格为每吨4019元,含税价4702元。12、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处生产运行科抢险损失证明,2011年1月7日,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盗油事故抢险费用为1310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0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念某某伙同王某某、念某甲、贺某某、李某某乘坐念某甲的桑塔纳轿车,携带王某某自制的钢卡等工具,窜至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队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输油管线61±5km千米处,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3.2吨,卖于庆城县三十里铺镇百步寺村马某甲的清罐厂,造成经济损失l5046.4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1月6日12时许,甘肃省环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队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输油管线发生打孔盗油案件。2、证人孙某某、王某乙证明,2010年12月31日,孙某某路过“元曲”10寸输油管线61+5km处时发现地面被翻动,有少许原油用土掩盖。2011年1月5日,孙再次发现土被翻动,附近放着油袋子。1月6日,孙将事情告知输油站,该站保卫科副科长王某乙前去检查,发现原油被盗后向公安报案。3、证人马某甲证明,2010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卖给他一车原油,是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开着一辆蓝色康五车拉到他家的。他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买了不到4吨原油。4、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贺某某供述,2010年12月25日左右,王某某、念某某、陈某某、念某甲、李某某、贺某某在环县曲子镇金掌盆村境内的三叉路口一块麦地里的“元曲”10寸输油管线上,王某某和念某甲、念某某、贺某某挖管线,再由念某甲、念某某、贺某某打孔卡装油,后陈某某与念某某开着蓝色罐车将3.2吨的原油卖给马某甲。5、被告人念某某供述,2010年农历9月的一天,他和念某甲、贺某某三人在环县曲子镇孙家塬队境内三叉路口一块麦地里踩好点。当晚,他和王某某、念某甲、贺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携带王某某装打眼的工具和管子、塑料袋子、麻扎绳、洋镐、铁锹到了作案现场。他和王某某、念某甲一起用铁锹、洋镐把麦地里埋的管线挖出来,王某某和刚刚在管线上打眼装卡,他和贺某某帮忙接工具,弄好后叫陈某某将罐车开到现场装油,装了两三吨油。之后陈某某驾驶罐车他坐着把油卖给了马某甲。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念某某指认,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队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10寸输油管线61+5km处是其2010年农历9月与念某甲、王某丙、陈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作案之地。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同案犯王某某、陈某某指认,在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自然村境内的元曲管线61KM±5KM附近是2010年12月25日,伙同念某某等人作案之地。该案犯现场于2011年1月6日被长庆油田采油二处发现后焊补。8、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1月6日长庆分局刑警四中队接到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保卫部王某乙的报案后,迅速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段被打眼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带阀刚卡、LED手电筒、编织袋、木棒进行了勘查。9、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2010年12月原油价格为每吨4019元,含税价4702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2010年l2月26日晚,被告人念某某伙同王某某、念某甲、贺某某、李某某乘坐念某甲的桑塔纳轿车,携带王某某自制的钢卡等工具,再次窜至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队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输油管线61±5千米处,打开25日晚安好的阀门,盗窃原油l00袋,计4吨,卖给李某甲,造成经济损失33408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甲、董某某证明,2010年12月18日后的四五,王某某再次以每袋12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100多袋油。李某甲指派董某某将油拉到收油点。2、被告人念某某供述,2010年12月26日,在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孙家塬队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输油管线61+5Km千米处,他和念某甲、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再次到打眼装卡的现场打开阀门装油100多袋子,之后王某某叫了一个开白色五十铃车的人到现场把油拉走了。3、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贺某某、李某甲、董某某供述,2010年12月26日晚,念某某、念某甲、王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在环县曲子镇金掌盆村境内的三叉路口一块麦地里的“元曲”10寸输油管线上,打开25日盗油时安装的阀门装油100多袋,由王某某联系买油人李某甲,董某某驾驶白色五十铃到作案现场将油拉走。后王某某给每人分了2600元。4、称重实验计量笔录证明,盗装原油所用60公斤规格的塑料编织袋装原油平均重量为40公斤。5、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2010年12月原油价格为每吨4019元,含税价4702元。6、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处生产运行科抢险损失证明,2011年1月6日,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盗油事故费用为1460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四)2011年1月8日晚,被告人念某某伙同王某某、念某甲、陈某某、李某某乘坐念某甲的桑塔纳轿车,携带王某某自制的钢卡等工具,窜至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张湾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10寸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10.7吨,造成经济损失66249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1月9日,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张家湾自然村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10寸输油管线处发生打孔盗油案件,损失原油10余方,价值40000余元。2、证人周某、李某丙证明(职工),2011年1月9日10时许,在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张家湾境内的元曲管线上发现一个暗卡。3、证人石某某、郑某某证明(职工),2011年1月9日,石某某接到周某电话称发现输油管线的数额差很大。石某某、郑某某进行检查,在许家河街道附近的桥跟前发现一辆红色双桥翻斗车,一辆桑塔纳轿车。4、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供述,2011年1月8日,陈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约定在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盗油。当晚,王某某、念某某、陈某某、念某甲、李某某来到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的三岔路口的黄皮输油管线处,念某某和念某甲、王某某轮流打孔装卡。后陈某某联系赵某用一红色翻斗车将油拉走。卖得赃款念某某、念某甲、陈某某各分得3000元。5、被告人念某某供述,2011年1月初的一天,他和王某某、念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在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的三叉路口经过的黄皮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盗油,装了一翻斗车的油,油是陈某某叫的人拉走的。6、同案王某乙、许某甲、徐某某、王某丁供述,2011年1月的一天,王某丙给王某乙说赵某甲(赵某)知道有个人有原油,让王某乙联系买家。王某乙打电话联系徐某某,徐某某要以每吨1500元买,王某乙告诉了王某丙。王某丙又告诉了赵某甲,后商定每吨2000元,赵某甲要求油装完就给钱,徐某某同意了。2011年1月7日,王某乙联系徐某某拉装原油。1月8日0时许,王某乙、徐某某、许某甲跟随赵某、王某戊来到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境内的三叉路口盗装原油10.7吨,价值46363.1元。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王某某、王某乙指认,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张家湾自然村境内的马某、许家河三岔路附近的元曲管线是2011年1月8日,伙同念某某等人作案之地。该案犯现场于2011年1月9日被长庆油田采油二处发现后焊补。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念某某指认,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张湾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元曲”10寸输油管线是其2010年农历11月左右与念某甲、王某丙、陈某某、陈某某作案之地。9、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1月9日长庆分局刑警四中队接到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保卫部王某乙的报案后,技术人员到达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张家湾自然村段被打眼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带阀刚卡、螺丝、黑色橡胶垫、油管进行了勘查。10、许某甲销赃收据及扣押收据清单证明,2011年1月9日,许某甲的销赃收油点收到10.7吨原油。11、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2011年1月原油价格为每吨4333元,含税价5070元。12、长庆油田第二采油技术处生产运输科抢险损失证明,2011年1月9日,在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事故抢险费用为1200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五)2011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念某某伙同念某甲、王某某、张某丁、念某丙、李某某、任某丙等人携带盗油工具,驾乘张某丁的现代车和念某丙借的甘M164**东风牌双桥罐车窜至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阜桐公路长庆油田西马8寸输油管线37km处,在原油管线打孔盗窃原油20吨,造成经济损失l2461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1月11日晚,甘肃省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阜桐公路边的长庆油田西马8寸输油管线37km处发现打孔盗油案件。2、证人王某证明(长庆分公司第二输油处员工),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阜桐公路长庆油田西马8寸输油管线37km处发现装卡盗油。3、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丁、任某丙、念某丙供述,2011年1月初,张某丁与任某丙商议由任某丙做内应一起盗窃原油,后张某丁联系了王某某。1月10日,王某某组织念某丙、念某甲、念某某、李某某参与盗油。当晚,王某某和张某丁、任某丙、念某某、念某甲、李某某来到西马管线作案现场。由任某丙开甘M165**皮卡车在李家河路口放哨做内应,张某丁、李某某放哨,念某甲和念某某开始打眼装卡,并接上装油管子。然后王某某打电话让念某丙开车装油,念某丙开来红色双桥油罐车装原油大概25吨,卖得66000元,给了王某某50000元。王某某给张某丁、任某丙、念某某、念某甲每人9000元,李某某1300元。4、被告人念某某供述,2011年1月初的一天,他和念某甲、李某某、王某某还有王某某联系的2个不认识的人在庆城县翟家河乡政府附近的“西马”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盗油,在康明斯罐车里装了一车油,油是王某某叫的人拉走的,他分得5000元。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经同案犯王某某、任某丙、念某丙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阜桐公路边的长庆油田西马8寸输油管线37km处盗油是2011年1月10日,伙同念某某等人作案之地。该案犯现场于2011年1月12日被长庆油田采油二处发现后焊补。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念某某指认,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阜桐公路边的长庆油田西马8寸输油管线37km处是其2010年农历9月与念某甲、李某某、王某丙等人作案之地。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11年1月12日长庆分局刑警三中队接到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西马管线的报案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阜桐公路边的长庆油田西马8寸输油管线37km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钢卡进行了勘查。8、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清单证实:农历2011年3月15日在李勤处扣押红色东风牌双桥罐车甘M164**。9、罐体测量笔录及照片证明:念某丙作案所用甘M164**油罐车所盛原油重量为20.32吨。10、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2011年1月原油价格为每吨4333元,含税价5070元。11、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输油处生产运行科抢险损失证明,2011年1月12日,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阜桐公路边的长庆油田西马8寸输油管线37km处,用于抢险的车辆、人工、机械、材料等费用共计37950元。12、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11)庆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念某某伙同念某甲、王某某、张某丁携带手摇钻、钢卡、铁锨、洋镐、塑料管等工具,驾乘张某丁的现代车窜至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阜桐公路边的长庆油田西马8寸输油管线37km处,念某某、念钢钢用携带的工具挖管线打孔装卡,王某某、李某某、任某丙、张某丁放哨,后王某某打电话让念某丙驾驶红色双桥罐车到现场装油。盗窃原有20吨,价值86660元。2011年1月12日,长庆第二输油处焊补管线抢险费用37950元。造成损失共计l2461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六)2011年2月7日晚,被告人念某某伙同王某某携带原油管线打眼用的手摇钻等工具,窜至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环江河边的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上,打孔装卡盗窃原油l5吨,卖于长武县洪家镇境内柳一正收油点,造成经济损失70025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4月15日晚,长庆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环江河边的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上发生打孔盗油案件,损失原油16.8吨,价值89493.6元。2、证人苏某某证明(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职工),2011年4月15日,发现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环江河边采油二厂集输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被装卡盗油。3、同案犯王某某、念某丙供述,2011年农历正月初五晚(2月7日),念某丙、念某某、念某丙来到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戏院子下环江河边的南中6寸输油管线上处,王某某和念某某挖管线,一起在管线上打眼装卡,接好管子后,念某丙用红色罐车拉走大约十五吨原油,给了念某某5000元。4、被告人念某某供述,2011年2月初的一天,他和王某某、李某某在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戏楼背后的河边土台子上经过的南中输油管上打眼装卡盗油,油是王某某联系的一台红色康明斯罐车油现场拉走的,他分得5000元。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经同案犯王某某、念某丙指认,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环江河边的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是2011年2月7日,伙同念某某等人作案之地。该案犯现场于2011年4月15日被长庆油田采油二处发现后焊补。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念某某指认,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边湾自然村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是其2011年正月与王某某、李某某作案之地。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11年4月15日长庆分局刑警三中队接到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南中管线的报案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环江河边的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钢卡进行了勘查。8、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2011年2月原油价格为每吨4553元,含税价5327元。9、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集输大队抢险损失证明,在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环江河边的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盗油事故抢险费为1730元。10、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11)庆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2月7日,念某丙联系王某某共同盗油,当晚,王某某、念某某携带手摇钻、钢卡、管子、铁锨、洋镐把窜至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环江河边的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上,在管线上打孔装卡,盗装原油l5吨,价值68295元。2011年4月15日,长庆油田采油二厂集输大队焊补管线费用1730元。11、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4月13日,王某某带领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到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王老庄自然村的家中搜查作案工具,经王某某指认,家中坐西向东得第一个窑洞查获自制钢卡8寸、6寸各两副、钢管短两个、管钳一把、阀门一个、密封袋四卷、水龙带一盘、焊条二十五条、焊工面罩一个、螺丝二十个、扳手六把、活动扳手一把、螺丝刀四把、锤子一个、砂轮片三个。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七)2011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刘某甲、刘某等人在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东卡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超低渗透第四项目部镇一联至西一联6寸输油管线打孔装卡盗窃原油0.9吨,卖于西峰区彭原乡刘家岭村东岭组收油点,造成经济损失4493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长庆油田分公司超低渗透油藏第四项目部保安大队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8月1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长庆油田保安队二中队巡护队员巡查至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东卡自然村老公路至庆西公路100米处时,发现一辆甘M194**蓝色康三车停放在管线旁,巡护人员盘查时车辆逃离。巡护员现场查看发现外输管线浮土已被挖开,管线上装有一暗卡,暗卡上接有2寸塑料软管3米、铁锹一把。后甘M194**车辆在庆城县驿马镇吴有庄村砖瓦厂处被截获,车上人员逃离。2、证人李某、戴某(长庆油田超参透油藏第四项目部保安大队保安)证明,2011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他们巡护管线时在老庆西公路发现甘M191**康五高栏车盗巡护时准备上前盘问时,车辆迅速离开,后该车被他们堵住,车上的人跑了,他们准备往回开甘M191**康五高栏车时车上遗留的手机响了,对方问他在哪,他说在路口,然后路口进来一辆出租车,车上有三个人,他们没挡住出租车,出租车就逃离了。3、证人杨某某证明(该项目部桐川作业区综治员),2011年8月10日,他接到保安队的电话称镇一联至西二联6寸输油管线被打孔装卡。他赶到现场看见管线上装了一副钢卡,钢卡上连接了一段透明塑料管。此次焊接管线是作业区的员工所焊接的,未发生费用。现场无污染,未发生赔偿费用。4、同案犯范某某供述,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1时许,他接到路某某的电话后,打出租车到驿马镇将路某某接回西峰区陇都招待所。5、被告人路某某供述,2011年农历5月的一天,他与刘某甲、刘某商议盗油,刘某甲还叫来一个司机叫胖子。刘某甲有一个五菱之光面包车上载一个1吨左右的油罐,还租了一辆康三牌小型货车,载一个5吨的油罐。晚上12时许,刘某甲驾驶五菱车、胖子驾驶康三货车,他们来到庆城驿马镇的一处输油管线,地点是他和刘某踩好的,他与刘某甲轮流将土挖开,刘某和胖子在车上,他们将管线挖了出来,他用卡子、扳手等工具开始打眼装卡,弄好后往五菱之光装了一吨油,这时被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公安发现,他们就跑了,康三货车被公安扣押。之后,他和刘某甲、刘某在西峰区广场汇合,他们三人将五菱之光盗窃的1吨原油,卖给了广场附近的那个私人收油点,卖得4000元,他和刘某甲、刘某、胖子各分得1000元。6、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路某某指认,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东卡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超低渗透第四项目部镇一联至西二联6寸输油管线是其2011年农历7月左右与念某某、范某某、刘某甲盗窃原油之地,该次盗油所用的康三牌小货车被扣,五菱之光面包车拉了1吨左右的油。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8月7日长庆分局刑警六中队接到长庆石油的报案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东卡自然村镇一联至西一联6寸输油管线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带阀手套、钢卡、阀门、塑料软管等进行了勘查。提取手套一副、钢卡一副、阀门一副、塑料软管17米。8、长庆油田分公司超低渗透油藏第四项目部桐川采油作业区原油损失证明,2011年8月10日庆城县驿马镇夏涝池村附近镇一联至西一联外输管线打眼盗油,损失原油1.76方,含水为0.15%,合计损失原油1吨。9、长庆油田分公司超低渗透油藏第四项目部桐川采油作业区外输输差报表、庆价事(2012)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1年8月10日,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东卡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超低渗透第四项目部镇一联至西一联6寸输油管线处被盗原油0.9吨,价值4493元。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作案车辆甘M-194**油罐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八)2011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伙同刘某、刘某甲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到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边湾自然村境内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四人轮流挖土、照人,路某某在输油管线上打孔装卡,盗窃两车原油,共2.7吨。第一车是由刘某甲和刘某去卖,第二车是由路某某开车去卖,均卖于三十里铺镇四十里铺村收油点,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1533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8月15日凌晨4点46分,长庆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接到报案称: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边湾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上发生打孔盗油案件。2、证人郭某某、许某(长庆油田采油二厂保安一大队五中队员工、维修员)证明,2011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他们巡护管线至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边湾自然村境内的南中输油管线2KM+40M处时,发现管线所在地块有原油流淌痕迹,并听到附近有管线漏压声音。查看后,发现地下土坑,坑内有消防水龙带,水龙带与坑内节口相接,用铁丝扎紧固定,另一头插进坑壁西侧所放置的塑料编织袋内,管口有原油向塑料纺织袋内渗流。许某卸下钢卡后,管线上有圆孔贯穿管壁。3、被告人念某某供述,他通过念某甲认识了路某某,路某某又给他介绍认识了刘某甲、范某某、刘某、贾某某。2011年农历5月的一天晚上,他和路某某、刘某甲、刘某四人来到庆阳马某镇念湾村附近,路某某、刘某坐刘某甲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到现场,他走去的,路某某携带着工具,面包车里放着塑料带。他们在输油管上打眼安好阀门,水龙带一头接在阀门上,一头通在罐里,罐装满后刘某甲和刘某开上面包车去卖了一车油,路某某开车卖了一次,一共卖了2车油,都卖给三十里铺镇化工厂附近的一个收油点了。油重2吨左右,卖得八千多元,他们每人分得2000多元。他们平时闲转寻找输油管道,对输原油管道进行盗窃。他们作案方法是先拿洋镐、铁锹把输油管道从土里刨出来,将输油管线上的土挖开,挖土都轮流挖,然后将阀门用卡子卡在输油管道线上,安放阀门时要特别注意,以前是王某丙操作,后来是路某某操作,阀门安放好后用手摇钻开始在输油管线上打眼,打眼是他们其他人轮流往进去拧,轮流望风,相互配合。最后将水龙带接在阀门上,另一头接在油罐上或直接用装原油袋接原油进行盗窃原油。盗窃原油专用工具,以前是王某丙带,现在是路某某带。普通的工具,如洋镐等都能在市面上随时买。他们盗窃时每人随身带一把匕首,匕首都是自己买的,还有两把大刀是他让路某某在庆阳买的,大刀平时由他和马某携带。路某某还带一个比遥控板大的东西,能发射子弹,发射时有火药味,子弹是塑料的,具有杀伤力,盗窃原油时随身带着。三个弹弓,他和路某某、马某某每人携带一个。他们在盗窃原油时,如果阻挡的人少,就用刀具砍或匕首捅,人多就跑。弹弓和发射子弹的那些工具是用来防止人追的。4、被告人路某某供述,2011年农历6月左右,他驾驶刘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拉着念某某、刘某、刘某甲来到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乡府城村一处输油管线,地点是他和念某某两三天前踩好的,他们四人轮流挖土、轮流照人,他将输油管线打开眼,拉了两车油,第一趟是刘某甲和刘某开车去卖的,第二趟是他开车卖的,共约2吨,都卖给了四十里铺乡的收油场,卖得8000元,每人分得2000元。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路某某、念某某辨认,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环江河边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是其2011年农历5、6月左右与念某某、刘某、刘某甲打孔盗油之地。经念某某、路某某指认,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四十里铺村的收油点是15吨原油销赃之地。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2011年8月23日长庆分局刑警三中队接到长庆油田采油二厂油气集输大队职工贺某乙的报案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边湾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带阀钢卡、短节、阀门、消费水带进行了勘查,现成提取钢卡一副、短节一副、阀门两副、消费水一根。7、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集输大队调度生产动态日报、甘肃省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庆价事(2012)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1年8月15日,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边湾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处被盗原油2.7吨,价值为13500元。8、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集输大队证明,2011年8月15日,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念湾组环江河边长庆采油二厂集输大队南中6寸输油管线抢险费用共计183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九)2011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念某某乘坐念某甲驾驶的三菱汽车,路某某乘坐刘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到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刘岗子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铁西10寸输油管线l57km+800m处。四人用路某某带的工具,在输油管上打眼装安阀门,水龙带一头接在阀门上,另一头接在罐里装了四车原油,盗窃原油3.6吨,卖于庆城县庆城镇五里坡村七里湾自然村收油点,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2589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8月23日凌晨7时许,长庆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接到报案,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刘岗子自然村境内刘柳乡村道路边铁西管线157mk+800m发生打孔盗油案件。2、被告人念某某供述,庆阳马某镇念湾村河附近盗窃后又过了二十天左右的一个晚上,他坐念某甲的三菱汽车,车里装个塑料罐,路某某坐着刘某甲开的面包车到了柳树湾乡。他们用路某某带的工具,在输油管上打眼装安阀门,水龙带接在阀门上,另一头接在罐里装了四车油,他开面包车送了两车,念某甲开三菱车送了两车,油重4吨左右,都卖给了庆阳七里湾附近的收油点,共卖了16000多元,他分得4000元。3、被告人路某某供述,大约2011年6月底,他和念某某、念某甲、刘某甲开车念某甲的黑色三菱越野车和刘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来到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乡柳树湾村的一处输油管线,地点是他和念某某前一天踩好的,他们以相同的方法盗窃原油,两辆车各拉了两趟,共拉了4吨左右的油,都卖到了庆城县七里湾村附近的收油点,卖得16000元,每人分得4000元。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路某某、念某某辨认,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刘岗子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铁西10寸输油管线l57km+800m处是其2011年农历6、7月份与念某某、刘某甲、念某甲用三菱车、五菱之光面包车盗窃4吨原油之地。经念某某指认,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五里坡村七里湾自然村的收油点,是其销赃4吨原油之地。5、证人车举红证明,庆城县庆城镇五里坡村七里湾组的加油站后面的废旧收购点曾经是非法收油点。2011年2月被公安机关取缔。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2011年8月23日长庆分局技术室接到长庆油田采油二厂的报案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刘岗子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输油二处铁西管线157km+800m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带阀钢卡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钢卡一副。7、甘肃省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庆价事(2012)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1年8月23日,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刘岗子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铁西10寸输油管线l57km+800m处被盗原油3.6吨,价值为18000元。8、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生产运行科证明,2011年8月23日盗油事故费用是24.09万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2011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伙同刘某甲、范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甘肃省宁县瓦斜乡庄科路村路家川组境内长庆油田超一项目部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26KM+500m处打孔盗装原油,由于盗油装置没有安装好,导致原油泄漏29.4吨,经鉴定造成损失209140.4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9月23日,长庆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接到报案,庆阳市宁县瓦斜行政村庄科自然村境内的固城川作业区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26公里+500米处被打眼装卡盗油,造成原油大量外泄和原油污染。2、证人郭某甲(长庆油田采油一处保安大队巡线中队副队长)证明,2011年9月23日凌晨5时37分,指挥中心打来电话称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15公里处出现泄压。他们进行巡查时在瓦斜乡庄科村路家川自然村坡头发现路面有新鲜原油污染,在道路东侧土台上有直径1米的油坑,坑内原油外泄流入路边的水渠中,污染带长约200米。3、证人张某戊证明,2011年9月23日早晨6时50分,他行至路家川自然村坡头时发现路边沟渠内有原油流淌,他便打电话向宁县瓦斜派出所报案。4、被告人念某某供述,柳树湾乡作案半月后,范某某开面包车,他开农用车和路某某、刘某甲来到西峰市郊区往合水走的铁连川山上,他开农用车在外望风,其他人拿着路某某带的工具打眼安装阀门,拧阀门时没弄好,油冒了,他们控制不了就离开了现场。5、被告人路某某供述,大约2011年农历7月,他和刘某甲、范某某、念某某来到甘肃省西峰区铁连川村的半山上,地点是他们四人两天前踩好的,念某某开着农用车,范某某开五菱在远处照人,他和刘某甲轮流挖管线,因钻孔太大原油冒了出来,他们就逃离了现场。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路某某、念某某指认,甘肃省宁县瓦斜乡庄科路村路家川组境内长庆油田超一项目部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26KM+500m处(西峰区铁连山的半山上)是2011年农历7月左右盗窃原油导致原油泄漏之地。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9月23日长庆分局刑警一中队接到长庆油超低渗透油藏第一项目部保安大队国富强的报案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甘庆阳市宁县瓦斜行政村庄科自然村境内固城川作业区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26公里+500米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带阀钢卡、手钳、水龙带、黑色橡胶片、铁丝进行了勘查,提取钢卡一副、手钳一把、水龙带一卷、黑色橡胶片一块、铁丝一截。勘查结果与供述一致。8、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2011年9月份原油价格为每吨5298元,含税价6199元。9、外输原油统计日报、甘肃省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庆价事(2012)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1年9月23日,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26KM+500m处被盗原油29.4吨,价值为146448元。10、长庆油田分公司超低渗透油藏第一项目部固城采油作业区维修管线费用、原油损失、污染赔偿费用证明,2011年9月23日,庄一联至西二联8寸输油管线26KM+500m处损失原油29.4吨,抢险费用44892.4元,为恢复原油泄漏对土地及附属物的污染给村民赔偿污染费17800元,共计人民币62692.4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一)2011年9月下旬,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伙同刘某甲、念某甲、范某某在甘肃省庆城县马某镇马某村庙台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输油二处靖马输油管线l86km+500m处,打孔盗装原油计15吨,卖于三十里铺镇四十里铺村收油点。经鉴定造成损失79992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10月5日,庆城县马某镇马某村庙台自然村境内的靖马管线186km+500m处,发现打孔盗案件。2、证人路某甲(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保安大队七中队队长)证明,根据二处生产指挥中心的反馈,近期马管线(马某段)输差有异常。2011年10月5日,他们检查发现位于马某镇马某村庙台子自然村境内的靖马管线186KM+500M处的管线土层有翻动的痕迹。挖掘后,发现管线上的保护层被剥离,管线按有自制钢卡。根据生产指挥中心的反馈,作案时间应在2011年9月25日至10月1日之间。3、证人张甲某证明,在三十里铺镇四十里铺村石灰窑自然村,被告人路某某、念某某曾给他卖过油。念某某卖过两次,2011年8月份一次,9月份一次。4、被告人念某某供述,宁县路加川作案后,又过了十几天,他和路某某、刘某甲、范某某、念某甲五人,他开五征农用车,其他几个坐租来的银灰色的别克小轿车来到甘肃省庆城县马某镇附近的山里(庙台),他们用路某某带的工具在输油管上打眼安装阀门,然后将水龙带一头接在阀门上,另一头接在农用车的油罐上,他开着农用车把原油卖给三十里铺镇化工厂附近的收油点,共卖了三车,每车大约装5吨,共计15吨。他们分成六份,农用车占一份,他分得1万余元。5、被告人路某某供述,2011年九月初二左右,他和刘某甲、范某某、念某某、念某甲驾驶农用车来到甘肃省庆城县马某镇庙台村一处输油管线,这次是念某甲在管线上打的眼,他们连着三天在该点拉油,每天一车,共三车,约15吨,都卖到了三十里铺镇化工厂附近的收油点,卖得60000多元,农用车占一份,每人分得10000多元。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路某某、念某某指认,甘肃省庆城县马某镇马某村庙台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输油二处靖马输油管线l86km+500m处是2011年9月左右打孔盗窃15吨原油之地。经念某某指认,马某镇街道路彦荣建材批发部是其购买作案用塑料罐之地;甘肃省庆城县三十里铺镇四十里铺村石灰窑自然村是其供述中所说的销赃点三十里铺镇化工厂附近。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10月5日,长庆分局刑警三中队接到长庆石油第二输油处保安科的报案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城县马某镇马某村庙台自然村境内的靖马管线186km+500m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作案工具带阀钢卡进行了勘查,实物提起钢卡一副。勘查结果与供述一致。8、甘肃省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庆价事(2012)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靖马输油管线被盗原油15吨,价值为75000元。9、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计划财务科证明,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30日,所辖靖马输油管线华池2#站到曲子输油站管段输差分别为14方(11.76吨)、61方(51.24吨)、13方(10.92吨)、20方(16.8吨)、10方(8.4吨)。该管线输送原油均为处理后达到国家标准的商品原油,含水为零。10、土地附属物赔偿付款凭证证明,靖马管线186KM+500M处因盗油破坏林地0.2亩及附属物树苗8棵,赔偿土地承包人杨利明人民币360元。11、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生产运行科证明,靖马输油管线l86km+500m处抢险费用4632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二)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某伙同刘某甲、范某某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庆(西)成联络线(直径377mm)输油管线20km+300米处打孔盗装原油作案5次,盗装原油计51吨,卖于西峰区彭原乡刘家岭村东岭组的一处收油点。其中念某某、路某某参与盗窃原油5次,计51吨,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262120元,马某某参与盗窃原油两次,计36吨,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18532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郭某丙、张乙某证明,2011年11月6日,有人叫他们去八里庙吊翻斗车,到现场以后发现该翻斗车里面有浓烈的原油气味,他们就知道遇到偷油的了,郭某丙便说吊不上来。此时,其中一个偷油人开车农用车往出走,然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告人念某某供述,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开五征农用车,刘某甲开着路某某的现代商务车,拉着范某某、路某某、刘某甲,到了西峰城往东走的八里庙附近,他们用同样的工具、同样的方法把阀门安装到输油管道上。当晚,他开着五征农用车拉了5吨左右的原油,卖到西峰北头广场附近的一个收油点,卖了21000元,每人分5000元左右。之后的一段时间,他们在该处作案五次,前三次每次装油5吨左右,每人每次分得5000元。第四次除他们四人外还有马某(马某某),他开着马某的翻斗车拉了两次,共14吨原油;范某某用农用车拉了两次,共10吨原油,卖得11万左右,每人分了2万多。第五次也有马某,范某某用农用车拉了5吨油,他开翻斗车拉7吨油,油都卖到上述收油点。他们又返回现场准备继续盗窃时,他开的翻斗车开进了水渠里,范某某开车过来准备拉车时被警察抓住了,他们几个就跑了。工具是路某某的,装卡打眼也是路某某弄的。3、被告人路某某供述,2011年农历的9月15日(阳历10月11日)1时许,念某某开着农用车,他开着现代商务和刘某甲、范某某四人来到西峰区八里庙村一处输油管道,他们打孔装卡盗装了容量5吨的油罐车,卖给了西峰区广场附近的收油点,卖得21000元,每人分得5000元。农历9月16日1时许到9月20日左右,他们两次在上述地点盗窃原油,卖给上述相同的收油点,每次卖得21000元,每次每人分得5000元。农历9月24日左右,刘某甲叫来一个叫马某的男子,马某在西峰区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天蓝色小翻斗车,在翻斗车上焊接了一个七吨左右的油罐。当晚1时许,他们五人驾驶翻斗车和农用车,在上述地点盗窃原油,这次每辆车装了两回原油,卖了100000元,每人分得20000元。农历9月25日1时许(11月5日),他们五人开着翻斗车和农用车在上述地点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两车原油,共计12吨,卖的50000元。范某某和刘某甲再次返回拉油时因下雨路滑翻斗车开进了沟里,翻斗车弄出来后,范某某开着农用车往西峰方向走时被西峰公安抓了,他们看见后就跑了。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他入伙时刘某甲、路某某提议让他买一个翻斗车和大油罐。因他没有钱,范某某先后给了他25000元买了一个翻斗车和一个能装7吨的油罐。之后,他和路某某、念某某、刘某甲、范某某在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陇东学院附近的垃圾堆处作案盗窃两次,第一次盗窃的原油卖了100000元,他分得20000元,第二次盗油他们卖得50000元,再次返回拉油时因下雨路滑翻斗车开进了沟里,他们准备吊车时来了警车,他和刘某甲、念某某坐着路某某的车跑了。5、同案犯范某某供述,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和路某某、念某某、刘某甲来到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的陇东学院附近盗窃原油,他参与四次,第四次作案多了马某某,马某某在此前的一次就参加了,那一次路某某给他打过电话,他没有去。该次他被公安机关抓获。他是路某某叫的,翻斗车也是路某某的。6、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念某某、路某某指认,西峰区温泉乡八里村八里庙自然村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庆(西)成联络线输油管线20km+300米处是2011年农历9月14日左右五次盗窃原油51吨的作案之地(侦查卷十一第104、114、137-140)。经念某某指认,西峰区彭原乡刘家岭村东岭组(西峰区广场附近)收油点销赃地。7、证人郭某丙、张乙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郭某丙、张乙某分别对12张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该次作案的路某某、范某某。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2年1月31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2011年11月6日的西峰区温泉乡八里村八里庙盗油地盗坑尺寸、作案工具卡子、短接头、油管进行了勘查。9、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长庆油田分公司原油交接化验单证实,2011年11月7日,扣押范某某用于该次作案的五轮农用车、翻斗车各一辆。2011年11月17日从扣押翻斗车中调取黑色液体原油,经化验,被盗原油标准密度为0.8503,含水量为0.9。10、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2011年11月份原油价格为5006元,含税价5857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三)2011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某、杨某伙同刘某甲(在逃)驾驶翻斗车来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一靖复线88公里处(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万界坑小组),杨某开车,念某某和马某某、路某某、刘某甲轮流将输油管线上的土挖开,路某某装卡,后用路某某带的工具在输油管线上打眼,因打孔盗油装置没有安装好,导致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四被告人见状,驾车逃跑。此次泄漏原油200多吨,经鉴定造成损失875471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12月24日凌晨,陕西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靖复线88公里处(靖边县东坑乡陆家山万界坑村小组)发生打孔盗油,并引发原油泄漏。2、证人双小艳证明,2011年12月24日,她和白治鑫在单位调度室值班。凌晨2时许,首末站的原油流量出现差异,他们将情况报告了站长杨开智。3、证人李乙某、叶某某、王某、杨某乙证明,2011年12月24日早晨7时10分,李乙某沿着陆家山88公里处管线巡查,发现管线上有原油喷出的情况后,打电话向副组长王某汇报了管线漏油的情况,并通知了管线工叶某某维护现场。王某将事情告知巡线司机杨某乙,并一同到达现场对管道进行了抢救维护。原油污染面积有三四亩,王某又联系民工、铲车组织抢险。12月25日早上8时许抢险工作结束。在现场发现一根白色管子、一把虎口钳子,道路上还有大汽车走过的轮胎印。4、被告人念某某供述,范某某被抓后他们就从西峰市到了靖边县,他曾经在靖边县工作时结识了杨某,他联系杨某为他们开车。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马某、刘某甲、路某某、杨某五人,由杨某驾驶翻斗车来到靖边县县城往靖边县东坑镇走的307国道上,离路边约300米左右的一处输油管线。工具大部分是路某某带的,洋镐等是他们在靖边县买的。他和马某、路某某、刘某甲轮流将输油管线上的土挖开,然后路某某就将阀门用卡子卡在了输油管线上,用手摇钻开始在输油管线上打眼,因为阀门没固定好,眼打开后输油管线里的油泄露了,他们控制不了就跑了。5、被告人路某某供述,范某某被抓后,刘某甲和念某某说去陕西省靖边县盗窃原油。2011年11月他们来到靖边县。2011年12月的一天,他和马某、刘某甲、念某某、杨某驾驶翻斗车来到靖边县东坑镇307国道路边300米的输油管线,因为阀门没有固定好油泄漏了,他们就离开了。6、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1年12月23日晚12点多,杨某开着翻斗车拉着他,念某某开着中华车拉着路某某、刘某甲,他们从靖边307国道向西走了10多公里,又从路南的土路走了一里多路到了输油管线上。打孔时压力太大,原油往外冒,他们就离开了现场,丢下了水龙带、一把老虎钳和路某某的藏刀。7、被告人杨某供述,2011年12月中旬,念某某联系他去靖边县开车拉油。12月22日下午,他坐车来到靖边县车站,念某某带着刘某甲、马某、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人,将他接到靖边县的出租房。第二天晚上12时许,念某某打来电话让他开车在307国道往定边方向走,在307国道的一个加油站附近马某和另一个男子把他接到加油站背面300处的管道旁。刘某甲拿着一个白色消防水袋往车上拉,几秒钟后原油喷了出来,他就开车和马某先离开了。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念某某、杨某指认,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万界坑村定—靖原油输送复线88公里处是其2011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盗油作案之地。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靖边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万界坑村小组定-靖原油输送复线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抽油管、抽油装置、阀门规格以及现场遗留的康巴藏刀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消防管一根、康巴藏刀一把、盗油装置一套。勘查结果与供述一致。10、陕西省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鉴字(2012)11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泄漏5吨原油,密度为0.845吨/m³,含水量为0.12%。经鉴定价值23971元。11、定靖原油管线12.24打孔盗油事件损失情况说明、油泥处理委托合同书、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土地、树林赔偿协议证明:事故泄露原油200吨,回收195吨、损失5吨,损失2.5万元,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向靖边县鸿浩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支付油泥处理费用280000元,因漏油事件向陆家山村万界坑村民补偿113000元,以及抢险等费用共计87.65万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四)2011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某、杨某、伙同刘某甲、贾某某,驾驶陕K617**假牌照槽背罐车在定边县砖井镇牛梁村(长庆阴极保护桩第三输油处靖惠管道儿J113—450米处)原油输送管道,采用原油管道打孔的方法盗窃原油10.2吨,卖给定边县贺圈乡彭滩村的一处收油点。经鉴定造成损失66671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12月29日凌晨5时17分,陕西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三处靖惠管道(定边县砖井镇牛梁村靖惠输油管道阴极保护测试桩J113减450米处)发生打孔盗油案件。2、证人王乙某证明,2011年12月29日凌晨5时17分,他接到调度室的电话称,输油管道有泄压现象。他们便进行检查,在定边县砖井镇牛梁村发现地表有动土的痕迹,经判断该点管线被打孔盗油。3、被告人念某某供述,在靖边县将输油管线打漏后,给他们开车的杨某回家了。过了两三天,杨某给他打电话说让他们去定边县盗窃原油。他和马某、刘某甲、路某某、贾某某,还有贾某某叫来的司机小张开着车到了定边县砖井镇。当天下午,杨某把他们带到砖井镇向西走两三公里的输油管线处踩点。当晚,他们来到踩点处,几人轮流将埋输油管线的土挖开,路某某用卡子将阀门卡好,安好阀门后将水龙带接上开始往翻斗车里装油,他们把盗窃的10.2吨原油卖到了定边县砖井镇的一个收油点,卖得54300元。贾某某分得25000元,他和马某、杨某每人分得5000元,路某某、刘某甲每人分得7000元,剩余的钱给车加油等共同花销了。4、被告人路某某供述,在靖边县将油打漏后杨某就回家了,他们在靖边县待了两三天后,杨某给念某某打电话到定边县盗窃原油。他们来到定边县,杨某把他们带到砖井镇向西两三公里处踩点。晚上2时许,他和马某、刘某甲、念某某、杨某、贾某某,还有贾某某带来的司机来到上述地点,他们以上述相同的方法盗窃原油10吨左右,卖了54300元。他和刘某甲各分得7000元,杨某、马某、念某某各分得5000元,贾某某分得25000元。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三四天后,他们来到定边县砖井镇307国道路南三四里的土路,地点是杨某带着念某某、路某某等人事先踩好的。他们几个轮流刨土,路某某钻眼,司机小张负责开车,偷了10多吨的油,卖到了杨某联系的定边县一个收油点,卖得54300元。他和念某某、杨某各分得5000元,刘某丁分得6000元、路某某分得7000元,贾某某分得25000元。6、被告人杨某供述,2012年12月23日盗油后他回了家,四五天后,他和念某某、马某某、刘某甲、路某某,还有两个开车的,共七人来到定边县砖井镇任伙场村长青加油站背后一公里的输油管线上盗窃了10吨原油。这个地方是他领的,卖油也是他联系的。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念某某、杨某指认,定边县砖井镇牛梁村长庆阴极保护桩第三输油处靖惠管道113—450米处是2011年12月29日凌晨5时许与贾某某、小张、刘某甲打孔盗油作案之地。8、陕西省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鉴字(2012)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1年12月29日,长庆油田第三处靖惠管道被盗窃的10.2吨原油密度为0.85吨/m³,含水量为0.06%。经鉴定价值48931元。9、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输油处经济民警大队抢险损失证明,2011年12月29日,长庆油田第三处靖惠管道盗油事故抢险费用为1774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五)2012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某、伙同刘某甲、小张,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_靖复线115公里处(靖边县张家畔镇玉家洼村),在管道打孔盗窃原油,因该管线是装有氮气的备用管线,没有造成损失。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1月3日凌晨,陕西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靖原油一线115公里处(靖边县张家畔玉家洼村)发现可疑迹象,组织人员对可疑地点进行开挖,确认为管道打孔案件。2、证人杨某乙、苏乙(延长石油管道公司司机)证明,2012年1月3日凌晨发现玉家洼村定靖115公里处被打孔,该管道是备用管线,里边充有氮气。3、被告人念某某供述,定边县砖井镇盗窃后过了两三天(2011年1月3日),他们在靖边县榆林炼油厂南面的一条路找到一处输油管线,他和马某、路某某、刘某甲开着三菱车到了输油管线处后,用同样的方法往管道上安装阀门,结果管道是没有原油的空管,他们将挖开的地方埋好后就离开了。4、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供述,两三天后,路某某、马某某、马某、刘某甲、念某某开三菱车来到靖边县榆林炼油厂南侧的输油管线处,挖开后管线是空的,他们将土埋好后就离开了。马某某另供述管内有气体。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念某某指认,靖边县靖边县张家畔镇玉家洼村定—靖原油输送一线115公里处是其2012年1月3日凌晨1时许与念某某、马某某、小张、刘某甲打孔盗油作案之地。6、靖边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靖边县张家畔镇玉家洼村定靖原油一线115公里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抽油管、抽油装置、阀门规格以及现场遗留的大量塑料绳、密封袋、铁锹进行勘查,现场提取盗油装置一套、铁锨把一个、塑料绳、密封带塑料卷、纸卷等物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宗被破坏管道属应急备用管道,应认定为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十六)2012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某、伙同贾某某、刘某甲、小张(在逃),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一靖复线79-80公里处(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村农业示范园)采用原油管道打孔的方式盗窃原油7.86吨,经鉴定造成损失54232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2年1月4日凌晨,陕西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定靖复线79-80公里处(靖边县东坑乡四十里铺农业示范园)发生打孔盗油案件。2、证人杨某乙、苏乙(延长石油管道公司司机)证明,2012年1月4日凌晨示范园80公里处被打孔盗油11方左右。3、被告人念某某供述,大约2012年1月2日晚上,他和马某、刘某甲、路某某、贾某某、司机小张开着翻斗车到了靖边县东坑镇一建筑工地附近的输油管线处,他们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他们装满油罐车后,发现有一个骑电动摩托车的人过来了,他们丢掉铁锹、卡子等工具逃离现场。他和贾某某、刘某甲、路某某开蓝色三菱轿车在前面探路,马某坐在小张开的拉油车上,他们走到靖边县东坑镇时被靖边县公安局的车挡住后,马某和小张跑了,他们将马某拉上后跑回了靖边县的租房。4、被告人路某某供述,2012年1月2日23时许,他和刘某甲、贾某某、念某某、马某,还有贾某某叫来的司机开着翻斗车来到靖边县东坑镇一建筑工地附近的输油管线处,他们用相同的方法装满了10吨左右的原油,他们走到靖边县东坑镇时被靖边县公安局挡住,马某和司机跑了,他们的车拉上马某跑回了靖边县的出租房。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2年1月3日晚上8时许,刘某甲开着蓝色三菱小车,拉着他和路某某、念某某、贾某某、司机小张,沿着307国道往定边县方向走了20多公里后,在一个建筑工地附近的田埂地下,用上述相同的方法盗窃原油。油装好后小张开着翻斗车拉着他,刘某甲开着三菱车拉着其他人在前面探路,他们快到靖边县城的时候,刘某甲给小张打电话说出事了,小张掉头往定边方向走,后面追来一辆绿色猎豹越野车挡在前面,他跳下车往靖边方向跑,刘某甲接到他跑回了靖边县。凌晨五点,小张给刘某甲打来电话,他们在一个沟里将小张接回靖边县。6、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念某某指认,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村农业示范园定靖原油输送二线79-80公里处是其2012年1月4日凌晨1时许与念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小张、贾某某打孔盗油作案之地。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靖边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指派技术人员到达靖边县东坑乡四十里铺农业示范园定-靖原油输送管79-80公里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拍照,对盗油处坑尺寸、抽油管、抽油装置、阀门规格以及现场遗留的编织袋、改锥、管钳、铁丝、老虎钳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盗油装置一套、编织袋2个、消防管一根、改锥一个、老虎钳一个、管钳两个、铁丝一卷。勘查结果与供述一致。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靖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明、领条、称重计量单、油验收入库单证实:2012年1月4日,扣押挂假牌照陕E617**的蓝色153槽背油罐车。经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念某某、杨某指认,陕E617**蓝色翻斗车是盗窃原油的装油车辆,油罐车内装的原油是1月4日凌晨在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村农业示范园定一靖复线79-80公里处盗窃的。经称重计量被盗原油重7.86吨。现已返还陕西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输油一处。9、原油密度、含水证明书、陕西省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鉴字(2012)11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原油7.86吨,密度为0.849吨/m³,含水量为1.2%。经鉴定价值40382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合证据,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路某某、念某某指认,靖边县东环路世平五金门市是2011年12月份购买消防带之地。靖边县车环路孙某丁油田五金批发部是2011年12月份购买作案工具4寸阴阳组合快速接头、两个阀门、2寸钢丝管之地。经被告人路某某指认,靖边县车环路宏莲车床加工门市是其2011年12月底加工作案工具丝头和焊接两个接斗之地。2、证人钟某证言、指认照片证明,2012年1月左右,宏莲车床门市来了一个大个子,让他加工了一个丝头,还在一个关子两边焊了两个接头,后面还进来一个小个子,听口音是甘肃人。经钟某照片辨认,照片中的油管是他在宏莲车床门市焊接的。3、证人党某某证明,2011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3时许,她的油田五金批发门市进来一个小个子买了一个阴阳组合的快速接头、一个阀门、还买了几米钢丝管。一个小时后,小个子带了一个高一点的青年买了一套外丝仰头和两个阀门。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2年1月5日靖边县公安局石油保卫大队对打孔盗油犯罪分子进行了抓捕,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居住场所进行拍照固定和检查,现场搜出大量用于作案的工具。经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念某某、杨某指认,靖边县镇洼乡榆沟村闫家湾村朱某某是作案时租住的房子。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念某某1986年9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被告人马某某1982年7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被告人路某某1978年8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被告人杨某1984年9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边县砖井镇。6、甘肃省庆阳县人民法院(2001)庆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平凉监狱(2010)甘平监释第252号释放证明书证实,2001年12月17日,甘肃省庆阳县人民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0年8月17日被释放。7、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庆刑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平凉监(2010)甘平监释第373号释放证明书证实,2001年4月27日,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2000元。于2010年12月16日被释放。综上所述,被告人念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19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63102.8元;被告人路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14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26349.4元;被告人马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6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81694元;被告人杨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4214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某、杨某以在输油管道上打孔安阀门的方法盗窃原油,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组织并积极参与犯罪,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积极参与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在前罪被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念某某、马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认定从犯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念某某、路某某、马某某、杨某认为抢险费用不应计入损失,原油价格鉴定过高之辩解理由,经查,抢险费用系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计算。原油价格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准确,故对上述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辩护人辩称,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之理由,经查,四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责一重罪定罪处罚,故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另其辩称指控第十三宗的鉴定损失997914元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之理由,经查,该宗造成泄露原油200吨回收195吨,故损失原油以5吨计算,价值23971元,但因抢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51500元应予计算,故认定本次损失价值875471元。鉴于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念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路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慧代理审判员:韦永峰代理审判员:李海熙

书记员:朱鸿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