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二审 · 2012

杜克付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浙温刑终字第12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克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克付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2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克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杜克付窜至瑞安市塘下镇沙渎村万景路728号创佳公司员工宿舍,用捡来的钥匙打开223号房间的房门,窃取被害人张某的31000元现金和97元硬币。案发后,被告人杜克付于2012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赃款26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杜克付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监控录像,农行存款回单,农行取款回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克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杜克付退赔赃款人民币5097元,返还被害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杜克付上诉称,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克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杜克付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杜克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杜克付诉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若荪审判员:丁竞舟审判员:袁骁乐

书记员:陈小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