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秦红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嘉秀刑初字第6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红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嘉秀洲检刑诉(2012)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红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秦红斌趁夏某离开其位于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象贤新村六区68幢底楼租房时未锁门之机,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夏某放于床上的白色HTC牌T328W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3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秦红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红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3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红斌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红斌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仁华

书记员:高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