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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郭元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北刑初字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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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元富,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2012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2)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元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元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元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元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赵立军

书记员:俞海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