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俊海,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张北县。2012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2)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俊海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南俊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俊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另被告人南俊海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俊海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南俊海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俊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赵立军
书记员:巴焕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