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永青,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海丰县(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被告人莫文碾,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爆炸物罪,2006年3月20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被告人莫东波,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永青、莫文碾和莫东波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春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永青、莫文碾和莫东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莫永青、莫文碾、莫东波经商谋盗窃后,利用被告人莫永青在海丰县可塘镇教育路王某1的宝石厂工作之便,乘该厂工人下班后,由被告人莫永青在厂内用电话指挥,被告人莫东波驾驶摩托车在厂旁接应,被告人莫文碾持虎头剪剪开该厂厂门锁头进入一楼车间,盗得4mm--12mm成品橙石榴圆珠8.5公斤(价值68000元)、4mm--12mm半成品橙石榴圆珠32.7公斤(价值196200元)。被告人莫东波、莫文碾将盗得的橙石榴圆珠藏在事先选好的附近小山上一间破屋里之后逃往深圳市,被告人莫永青继续在该厂做工。同月19日,被告人莫永青、莫文碾、莫东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该厂附近山上一间破屋里缴获被盗的成品橙石榴圆珠8.5公斤和半成品橙石榴圆珠32.7公斤已发还王某1。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犯罪嫌疑人莫永青、莫文碾和莫东波进口橙色石榴宝石圆珠8.5公斤、(半成品)进口橙色石榴宝石圆珠32.7公斤、手机3部、运动鞋1双和铁剪1把,其中进口橙色石榴宝石圆珠8.5公斤、(半成品)进口橙色石榴宝石圆珠32.7公斤已发还受害人王某1。2.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明伦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莫永青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09月16日,莫文碾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08月12日,莫东波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12月13日。3.作案现场照片。4.监控录像光盘。5.海丰县公安局可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莫永青、莫文碾和莫东波的抓获经过,证实莫永青、莫文碾和莫东波2012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6.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9)顺刑初字第01472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阳江监狱(2011)阳监放字第13、362号释放证明书:莫永青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莫东波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环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莫文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爆炸物罪,2006年3月20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二、鉴定结论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字[2012]08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涉案4mm--12mm成品橙石榴圆珠(8.5公斤)价值为人民币68000元、4mm--12mm半成品橙石榴圆珠(32.7公斤)价值为人民币1962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2年5月16日中午12时许,我从外面回工厂准备上班时,听到邻居宝石工厂发生盗窃案的消息,于是我便上前询问。我听工厂的人说被人盗走工厂车间内橙色石榴(半成品),约有40公斤,价值约人民币35万元。12时20分左右,我回到工厂门口时,曾遇见有一名青年男子(约26岁,身高170厘米,外地人)坐在红色(无牌)摩托车上等人。我刚要下车时又见另外一名青年男子(约25岁,身高170厘米,外地人)头戴一顶红色帽子,双手提着一个黄色胶桶,坐上那名青年男子的摩托车,然后一起离开。我原以为是来倒米汤的,就没有特别留意他们。后来,我上班时听到邻居的宝石厂发生盗窃,才想起来有这回事。2.证人王某3的证言:2012年5月16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我驾驶小车从可塘镇通环路往教育路开去。当我经过“艺展”宝石厂门口时,我发现有两个戴着鸭舌帽的男青年正在“艺展”宝石厂面前和王少庚(注:为本案的受害人)宝石厂后面边站着,两人均通过窗户往王少庚宝石厂一楼车间张望,旁边停放着一辆蓝色摩托车。因为我是王少庚的同村人,所以我就留意这两名男青年,我见他俩形迹非常可疑,就停下车仔细看了他俩,看清了他俩的面部。其中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头戴一顶白色鸭舌帽,上身穿着一件蓝色短袖衫,脸有点长,手拿一只黑色框架太阳镜,另一个男青年也约20多岁,也戴着一顶鸭舌帽,但帽子和衣服是什么颜色,现在我也无法想起来。我见他俩形迹可疑,就想起打电话提醒王少庚注意,但刚好我手机有来电话,我就忙着边开车边接电话,过后就忘记了打电话给王少庚,我就去办事了。当日下午,我得知王少庚的宝石厂被人偷了一批宝石,我马上想起中午在他厂后面看到的那两外男青年形迹可疑的事,就到他厂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录像中在偷宝石的那个戴白色鸭舌帽身穿蓝色衫和戴一双黑色太阳镜的男青年就是我中午看到那两个男青年的其中一个人。经对混合照片的辨认,指出其在王某1宝石厂后看到两名男青年就是莫文碾和莫东波。3.证人翁某的证言:2012年5月16日中午12时04分,我在家里二楼大厅的视频中看到一楼我的孙子王某1从外面买回了给2人食的盒饭。在一楼的门外,我孙子王某1拿了一个盒饭给了工人莫永青(男,20多岁,广西籍),我就再也没有去注意更多。一会儿,我孙子王某1发完了盒饭后就上了二楼直到他自己的宿舍去休息。而我就到厨房弄了一些稀饭吃,到中午12时24分,我吃完午饭返回大厅时(我当时看了墙上的万年历挂钟),看到工人莫永青到我家二楼来,并且坐在我家的沙发,手中拿着一个塑料水杯喝水。我当时就觉得反常,平时工人们都不会到二楼来喝水的,因为我们一楼都有专门供工人喝的水。于是,我向莫永青说你到二楼来干什么?他回答说是到二楼来喝水,我又问他一楼有水为什么你到二楼来,他应道一楼找不到水杯。我又问他那平时你用什么器具装水喝。他又答平时用矿泉水瓶装水喝的。在我们对话过程中,我注意莫永青戴着手机线和他人通电话,由于他说是他家乡话,我就没听到他在电话中说了些什么内容。一会儿后,我从视频中看到另一个广西籍工人韦竣明(男,20多岁)进入工厂大门,莫永青才起身对我说要到外面去玩玩。我看着莫永青走到二楼楼梯口时碰见从一楼上来的韦竣明,莫永青就跟着他上三楼,我则回到二楼大厅。4证人朱玉城的证言:2012年5月16日中午12时许,我驾驶摩托车往教育路王少庚宝石厂送报纸,当我开到通环路居委警备室路口时,见到路口有一名约30岁的男青年正站着打电话。当时他戴着一顶鸭舌帽,其他特征我就没有来得及看清楚。我就顺着路开进王少庚宝石内,进入厂围墙内时,见到有一名戴着鸭舌帽男青年正站在厂右边角落。此男青年一见到我,马上蹲下去,我没有看清楚他的特征,我把报纸塞入厂一楼的槛边后就开车离开了。5.证人莫某1追的证言:我于2012年4月29日左右到深圳市光明镇务工的,与同村莫某1苗(男,约28岁)、莫东京(男、约24岁)和莫志船(男,30多岁)一起居住在长圳村西五巷七栋406号。5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我一名同村的叫莫东坡(男,约24岁)和另一名男子到我出租房。后来,经莫东坡介绍,我才知道那名男子叫“阿念”(同音:碾)与我是同一个镇的。5月16日下午(具体时间不记得),当时我在出租房睡觉,接到莫东坡的电话。他在电话说他在龙华正想要过我这里,我就答应了他。一个多小时后,我就听到楼下的叫声就把锁匙丢下楼下,让莫东坡上来我的房间。我同时见到那个叫“阿念”的男子,莫东坡对我说他们来光明镇找工作,莫东坡还提一个旅行袋,袋内有衣服和吹筒。这样,莫东坡和“阿念”就住了下来,直至今晚,我和莫东坡、“阿念”等人被带进海丰县公安局可塘派出所接受问话。6.证人莫某2的证言:2012年5月16日上午9时许,我向宝石厂管工阿洪预支了2000元的工资。由于17日工厂放假,我计划到深圳游玩,在坐车往海城镇南湖客运站的途中,我打电话约莫永青(电话号码131××××6282,手机电话薄名字为“青蛙王子”)一起去深圳。莫永青以当天要上班且身上没钱婉拒了我的提议。我后来在海城镇逛一逛街,犹豫不决就没有去深圳,又回到可塘镇。莫永青得知我没有去深圳,打电话准备向我借钱(200元)。他要上班担心会迟到,他在电话约我直接到可塘通环路口的治安亭等他。我就坐三轮车到达那里后,经过通电话确定地点,并将200元借给他。之后,我自己离开就出去游玩。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1陈述:我位于可塘镇教育路自家的宝石厂,经营至今天中午12时下班,有一些外省民工外出吃饭,我就将楼下的门上锁。然后,我到自家二楼吃饭。直至2012年5月16日下午1时许,我下来开门时,才发现一楼的门已被人撬开,经检查,放在一楼车间串珠房的一批4mm--12mm成品橙石榴宝石(重14公斤,价值人民币14万元)被人盗走,另放在车间已打好角的一批4mm--12mm半成品橙石榴(重35公斤,价值人民币21万元)也被人盗走,其他各类宝石成品和半成品没有被盗。我见此情况,就立即打110报警。五、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莫永青的供述:我于2012年4月18日开始在海丰县可塘镇教育路王某1的“生林”宝石厂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我发现工厂的宝石是橙色进口石榴,在宝石中是比较值钱的。另外,我发现工厂的管理比较松散,对工厂的物品看管不严,防范方面较差。于是,我就产生了合伙他人一起偷盗工厂石榴的念头;我利用下班时间观察了工厂周围的地形环境和监控设备安排情况。我就想到叫上以前曾和我一起偷过东西的老乡莫东坡和曾经有盗窃行为的老乡莫文碾前来。2012年5月12日晚,我通过电话联系了莫文碾,提议合伙他一起盗窃厂里的宝石。2012年5月14日傍晚,莫文碾从东莞市石龙镇来到海丰县可塘镇,我安排好他住宿。我们吃完饭后,我就带着他到我工作所在宝石厂旁边观察地形环境,并告诉他接到我电话后再直接过来,然后我们坐车离开。当天晚上,我联系上了莫东坡,而莫东坡刚好从浙江省回到深圳市,提议合伙他和莫文碾一起盗窃厂里的宝石,并告诉他莫文碾现在已在海丰县可塘镇。同时,我叫莫东坡第二天过来时带些钱准备买部摩托车和一些作案工具。莫东坡同意我的提议,并于5月15日上午来到海丰县可塘镇,购买了一部摩托车和铁剪、手套等作案工具。当天晚上,我们商定作案的事宜和注意事项。5月16日上午,我照常在厂里上班。按照事先约定,上午11时许,莫文碾打我电话,我告诉现在不适合作案。到了12时许,我打电话告诉莫文碾,叫他可以进入厂里进行作案。我就走到二楼客厅装作找水吃药,并与客厅老妇女(王某1的奶奶)谈话,引开她的注意。我在二楼的监控画面中看到莫文碾戴着鸭舌帽、手套和黑色眼镜,穿着蓝色上衣进入工厂院内,我就通过电话叫他先走到工厂旁边的水巷躲藏一会,当时刚好送报纸工作人员正驾驶着一辆摩托车进入工厂院内,一会又离开了。于是,我叫莫文碾可以进入一楼车间进行偷盗宝石。过一会儿,莫文碾偷盗宝石得手后打电话告诉我。我就装着无事上到三楼看一会电视,然后我就出了工厂,在一间小卖部闲坐。在厂旁边等候莫东坡,开着摩托车接走莫文碾和偷到手的宝石一起迅速离开,并将偷到手的宝石藏在先前物色好的位于可塘镇通环路尾一座神庙后小山腰上一间小破屋。另外,约定先将偷到手的宝石藏于小破屋后,莫文碾和莫东坡离开海丰县可塘镇前往深圳市,然后由我将这些宝石卖掉。我们偷走的宝石有4mm、8mm、12mm成品橙石榴宝石和4mm、8mm、12mm半成品橙石榴各一批,重量有40--50公斤。另外,我在2009年因与莫东坡等人盗窃摩托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1年2月4日释放。2.被告人莫文碾的供述:2012年5月12日晚上23时许,我的同村老乡莫永青(在海丰县可塘镇一小型宝石厂打工)打电话给我,叫我前来海丰县可塘镇一起“做点事情”,包吃住并且做完后给我2000元。5月13日晚上21时许,莫永青又来电话催促我前来海丰县可塘镇,我以身上没钱为由推托,他就叫我先向他人借点前来的路费。其他的全部由他负责。5月14日上午9时,我从东莞市石龙镇坐车到广州市省汽车总站,再转车来到海丰县汽车总站。当天下午约18时,我到达海丰县可塘镇圆山岭,与莫永青接上头,然后我跟着他坐车回到出租屋。5月15日下午18时,莫永青在出租屋见到一个同镇的老乡莫东坡;晚饭后,莫永青交待第二天如何进入他工作所在工厂进行偷盗宝石等作案相关事宜,当时我听了后便同意莫永青的安排。5月16日上午9时许,莫东坡起床后外出,我睡到11时才起床。大约12时,莫永青打电话给我,说莫东坡准备到出租屋接我,我便携带装有衣物、拖鞋、铁剪、手套、眼镜和鸭舌帽的红色纺织袋离开出租屋坐上莫东坡的摩托车来到莫永青工作所在宝石厂旁边。我便按照莫永青的吩咐,戴上帽子、眼镜和手套,不一会儿,莫永青打电话给我说可以进入宝石厂并叫我别挂电话。我进入宝石厂第一道铁门之后,莫永青又叫我躲进中间的一条小巷里,等他下步的指示。就在此时,有一辆摩托车开至厂门口,不一会儿又开出去。莫永青在电话里叫我可以进入厂里,我便走入该厂第二道门,他说锁已经开着叫我可以直接进入。我便将携带的铁剪丢在楼梯底下,然后直接打开第三道门进入后,我按照莫永青在电话里的吩咐,将放在地上的宝石倒入一个塑料桶里。莫永青随后又叫我进入旁边一个车间将宝石装入桶里,然后我装上后迅速提着塑料桶离开。我出来工厂后,将塑料桶交给了莫永碾,我们俩开着车离开现场。我们俩到达可塘镇一个路口时,我下了摩托车并从车箱取出预先备有的衣服和鞋子,莫永青则自己开车将偷盗来的宝石藏起来。我更换好衣着,便将作案时穿过的衣服、鞋子和手套装入红色的纺织袋,约10分钟后,莫东坡开着摩托车回来载我,他也已经更换好衣服。我们俩就回到圆山岭的出租屋,并将摩托车停放在出租屋旁,然后我们坐车来到海城镇南湖汽车站,乘车回到深圳。3.被告人莫东波的供述:2012年5月13日傍晚6时许,我在深圳市光明镇时,我的同乡莫永青打电话给我,他提议我过来海丰县可塘镇,一起盗窃他工作所在宝石厂里的宝石,我便答应了。同时,莫永青交待我身上要带几千元过来,用于购买摩托车等作案工具。5月14日傍晚,我坐车来到海丰县可塘镇圆山岭,与莫永青接上头,他安排我和我另一老同乡一起住在他的出租屋。5月15日上午9时许,我和莫文碾按我们三人前天晚上的商定,乘车来到海丰县海城镇用1200元购买了一辆蓝色摩托车,又购买了一双白色手套、一双黑框眼镜和鸭舌帽、铁剪等作案工具。我和莫文碾回到可塘镇莫永青的出租屋后,我们俩驾驶摩托车来到莫永青工作所在宝石厂旁边观察地形,离开后我们在路尾上的一座小山下的神庙物色了一间小破屋,决定第二天偷盗的宝石准备藏于此;当天晚饭后,我们俩驾驶着摩托车载莫永青前来观察那间小破屋后,莫永青也同意小破屋作为藏赃的地方,并决定等风声过后由莫永青将偷来的宝石卖掉再分赃。5月15日晚上,我们商定好第二天偷盗作案分工和相关事宜。5月16日上午11时许,我和莫文碾带上我们的衣物和作案工具,并戴上手套和眼镜来到工厂旁边。12时许,莫永青在厂里电话联系我和莫文碾,我载着莫文碾来到工厂后面停下,我在工厂旁边等候接应,莫文碾拿着铁剪(盒子装着)直接进入工厂进行偷盗。几分钟过后,莫文碾吃力提着一个塑料小桶(装着几个塑料,装有圆珠宝石)出来,我接应他并开车载着他和装有宝石的桶迅速离开。我们俩来到先前物色的小破屋,将偷盗来的宝石藏于此,我们俩更换衣着后,将更换出的衣物、手套、眼镜等丢弃在山边的一条水沟中。我开着摩托车载着莫文碾到达海丰县海城镇蓝天广场麦当劳前,将摩托车停放于此。我们俩就离开海丰并坐车前往深圳市躲避。另外,我于2009年5月因盗窃罪被佛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个月。上述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永青、莫文碾和莫东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永青、莫文碾和莫东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永青、莫东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永青、莫文碾和莫东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永青、莫文碾和莫东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永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莫文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莫东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捷辉审判员:王春林人民陪审员:谢悦欢
书记员:何文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