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木苗,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汕尾城区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汕尾市。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拘留,同年5月31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被告人童金发,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汕尾遮浪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汕尾市。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拘留,同年5月31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世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携带镰刀、铁钳到海丰县大湖镇湖仔管区,盗剪汕尾市电信局架设的通信电缆300米(价值5700元),装进一黑色尼龙袋,准备用摩托车载走时,被接到机房报警后赶到的电信局职工周某和村民施某1发现,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见状丢弃电缆和工具驾驶摩托车逃跑,至大湖镇新置村路口时被电信局职工及群众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大湖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2年4月23日下午3时许,海丰县大湖镇电信局局长庄某和周春贤电话报警称,在大湖镇湖仔管区大乡地段发现电信局电缆被剪。大湖边防派出所接警后派出干警到现场处警,在新置村路口同追赶来的电信局同志及新置村村民拦截并抓获被告人童金发和陈木苗,并在案发现场提取被盗剪的电缆1麻袋、砍刀1把、钢丝钳2把、用于作案的交通工具摩托车1部。2、海丰县公安局大湖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拍照:证实于2012年4月23日扣押陈木苗的摩托车1部、镰刀1把、钢丝钳2把、总长为75米的电缆共4条。3、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该案发现场位于海丰县大湖镇湖仔管区大乡路段的位置和在海丰县大湖镇新置村路口被抓获。4、汕尾市公安局田乾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木苗,出生日期1977年12月18日,身份号码为;5、汕尾市公安局遮浪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童金发,出生日期1962年8月13日,身份号码为。6、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遮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童金发于2009年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该所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10月31日又因吸食毒品被该所抓获,但因其患有高血压三级,汕尾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拒绝接收,故责令其社区戒毒三年。7、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田乾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陈木苗于2010年3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隔离强戒两年。8、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情况反映:2012年2月15日至4月20日,该公司布设在红海湾遮浪街道、田乾街道和城区的捷胜镇、东冲镇辖区内的在用通信电缆合计被盗26起,直接经济损失13.81万元。有群众反映,上述案件是遮浪街道东尾村几个以捕蛇为掩护的吸毒人员所为。从2012年4月20日至今,上述四个街道、镇没有再发生通信电缆被盗案件。(二)鉴定结论1、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规格HYA100*2*0.4的电缆总长为150米,价格为4500元。规格HYA20*2*0.4的电缆总长为150米,价格为1200元。上述两种物品价格共计5700元。2、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黑色男装二轮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码均有凿改,二号码均未能确认。(三)证人证言1、证人施某1的证言:2012年4月23日下午15时许,大湖镇电信局的机线员周某打电话给我,说大湖镇湖仔管区段的电缆有人盗窃。我就和周某一起到湖仔管区大乡地段,看到了有二名男子把砍下来的电缆线装进尼龙袋。我们报警后,并和赶来的村民施某3、施伟才以及民警将他们抓获。在案发现场有被砍下来的电缆线、1把砍刀、1把专用的电线剪刀。经过混杂照片辨认,施某1辨认出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就是2012年4月23日下午在大湖镇盗剪电缆的人。2、证人施某2的证言:2012年4月23日下午两时许,我要去湖仔大乡村前我的鱼塘干活,就看到两名男子在树林里剪电缆,当时电缆已被剪了下来,其中有一个人爬上树上剪电缆,一个人在下面收。大约15时许,电信局和派出所的同志来了,我便走上前去指认刚才的那两名剪电缆的男子。经过混杂照片辨认,施某2辨认出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就是2012年4月23日下午在大湖镇盗剪电缆的人。3、证人施某3的证言:2012年下午15时许,我从大湖镇新置村家里步行道新置村路口附近捕鱼,当我走到新置村路口时,我就遇到大湖镇电信局的领导庄某,他跟我说有偷电缆的人从湖仔村大乡方向给电信局的人追赶过来,叫我帮忙拦截偷电缆的人。于是我在那路口等了几分钟,看到两名男子开了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过来,在场的施某4用摩托车横着拦了下来了,随后派出所和电信局的同志赶到了,最后我们和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合力将两名男子制服。然后,我们和派出所的民警到盗剪现场,我们看到了一大段砍断下来的电缆、1把砍刀和1把专用的电信剪刀。经过混杂照片辨认,施某3辨认出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就是2012年4月23日下午在大湖镇盗剪电缆的人。4、证人施某4的证言:2012年下午15时许,我开了一辆黑色羊仔摩托车从大湖镇新置村家里到我养殖场去工作,当经过新置村路口时,遇到大湖镇电信局的领导庄某,他跟我说有偷电缆的人从湖仔村大乡方向给电信局的人追赶过来。叫我帮忙拦截他们。于是我在那路口等了几分钟,看到两名男子开了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过来,我们用摩托车横着拦了下来了,随后派出所和电信局的同志赶到了,最后我们和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合力将两名男子制服。然后,我们和派出所的民警到盗剪现场,我们看到了一大段砍断下来的电缆、1把砍刀和1把专用的电信剪刀。经过混杂照片辨认,施某4辨认出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就是2012年4月23日下午在大湖镇盗剪电缆的人。5、证人周某的证言:2012年4月23日下午15时许,大湖镇电信局的领导庄某打电话给我,他说大湖镇电信局电信机房报警,大湖镇湖仔管区段5公里方向的电缆有人盗窃,通信中断。我听后,就叫施某1开摩托车载我到湖仔管区大乡的地段,在一大片平铺上,我和施某1看到两名男子在树林下用一个尼龙袋,在装砍下来的电缆线,那两名男子发现有人过来,就开车欲逃离现场,我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和施某1在后面追赶,追到新置村路口时,庄某已叫了两名新置村的村民施某3、施某4在准备拦截,最后我们和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合力将两名男子制服。然后,我们和派出所的民警到盗剪现场,我们看到了一大段砍断下来的电缆、1把砍刀和1把专用的电信剪刀。经过混杂照片辨认,周春斌辨认出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就是2012年4月23日下午在大湖镇盗剪电缆的人。6、证人庄某的证言:2012年4月23日下午15时许,我在大湖镇电信所的机房工作时,发现我们电缆断线器的发出报警信号,根据断线器提供的信息,断线的位置位于大湖镇湖仔村委会前中村,该处离电信所举例大概为3.9公里,我立即打电话给接线员周春斌让其尽快到断线的地点,我也马上叫了新置村的村民施某3、施某4一起到新置村的路口准备拦截。我五分钟左后赶到了新置村路口,大概又过了8分钟,就看见两名男子骑了一辆摩托车过来,我们把他们拦截了下来。(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木苗的供述:2012年4月23日14时13分左右,我和童金发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从红海湾遮浪镇来到海丰县大湖镇湖仔村准备收蛇笼时发现小树有一捆通信电缆,就在拖走这些电缆时,就被大湖镇电信局和派出所的同志发现并在新置村路口被抓获了。2、被告人童金发的供述:2012年4月23日下午,我和陈木苗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从红海湾遮浪镇来到海丰县大湖镇湖仔村准备收蛇笼时发现小树有一捆通信电缆,就在拖走这些电缆时,就被大湖镇电信局和派出所的同志发现并在新置村路口被抓获了。上述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犯盗窃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在法庭上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木苗、童金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木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4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童金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4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伟忠审判员:王春林人民审判员:陆振翔
书记员:何文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