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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吴克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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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克洲,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克洲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春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克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吴克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吴克洲携带作案工具尖头铁条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到可塘镇张某家门前,用尖头铁条启动谢某甲停放在那里的一辆五星牌的三轮摩托车(价值4500元),将车盗走,所盗摩托车由刘某出卖。2012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克洲携带作案工具尖头铁条到可塘镇卫生院大院内,以同样的方式,将王某停放在大院内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2000元)盗走。被告人吴克洲驾车逃到可塘镇可塘村巷道中撞倒孕妇蔡某1后,被蔡某2等人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当场被缴获的三轮摩托车已发还王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犯罪嫌疑人吴克洲三轮摩托车(车牌:粤N×××××)一部,并发还被害人王某。2.海丰县公安局赤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吴克洲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05月19日。3.作案现场照片。4.海丰县公安局可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吴克洲的抓获经过,证明吴克洲2012年5月5日下午被抓获归案。二、鉴定结论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字[2012]082号、海价(认)字[2012]]05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涉案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500、20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2012年4月4日22时许,我的朋友谢某开他的三轮摩托车来到我家商量一些有关村里的事情,他将车我家门前巷中,至当晚11时他出去开车,才发现他的车不见了,后来我们四处寻找也找不到,才知道车是被他人盗走了。用尖头铁条启动谢某甲停放在那里的一辆五星牌的三轮摩托车(价值4500元),将车盗走。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2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我在可塘圩街道步行时,碰到吴克洲,吴克洲向我询问是否有人要买三轮车,他说他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我就说这要去找竹头村的卖毒品人员“阿介”询问一下。当晚,吴克洲驾驶他偷来的三轮摩托车,载着我到竹头村找“阿介”,但找不到。当晚深夜,吴克洲把此辆三轮摩托车交给我并交待由我处理卖掉同时卖掉到的钱全部给我。次日上午,我就驾驶此辆三轮摩托车来到竹头村找到“阿介”,经过讨价还价最后“阿介”拿了人民币550元和价值人民币400元毒品给我,我就将车交给“阿介”。3.证人蔡某1的证言:2012年5月5日下午6许,我带着我的小孩子在可塘镇下可塘村嘉兴街尾门玩耍,这时有一名男子驾驶着一部三轮摩托车急匆匆开过。我丈夫的胞兄蔡某2就挥手叫其开慢一点,可是那名男子好像慌了神,车直向我撞过来,被撞到我的腿部,即时倒在地上。那名驾车的男子就弃车逃跑。4.证人蔡某2的证言:2012年5月5日下午6许,我下班回家途经可塘镇下可塘村嘉兴街尾时,看见有一名青年男子驾驶一辆三轮车快速地往可塘镇吕路路的方向开去。我回到家中吃完晚饭后到门口外坐,我弟媳蔡某1手里抱着孩子在家门口闲逛,约过了十分钟后,我在下班途中见过那名男青年正开着那辆三轮车从吕通路往嘉兴街开来。此时,我见他开车的速度很快,及路边有小孩子正在玩耍,于是站起来去拦他想叫他不要开那么快,没想到那青年男子慌张从车上跳下来逃走,三轮车的车头一拐就撞到站在路边的我弟媳蔡某1和她女儿。我和我二哥蔡伟生就去追赶那名青年男子,一直追到可塘镇下可塘村嘉兴街中间时就抓住那名青年男子,质问其撞倒人为何要逃跑和其是哪里人,他均不回答我们,于是我们就拨打110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过了不久,可塘派出所的同志到现场将那名青年男子带走。经对混合照片的辨认,指出驾驶三轮摩托车撞倒其亲人并被抓获的人是吴克洲。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谢某陈述:2012年4月4日晚10时多,我将一部三轮车停放在可塘镇张某家门口。当晚11时,我发现我的三轮车被人盗走。经查监控,我们发现我停放在张某家门口的三轮车是10时47分被人盗走,随后我们到各路口去追但没有发现我被盗的车,次日到陆丰等地寻找但没有找到我被盗的车。被盗的三轮车是我于2009年3月31日全新以人民币6000元购买的,其牌子为福田五星牌;现在仍有七成新,价值约人民币4500元。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2年5月5日下午,我妻子因生病在可塘卫生院输液。5点30分左右,我开一部三轮摩托车来到可塘卫生院并将车停放在卫生院内,准备接我妻子回家。然后,我到卫生院三楼接我妻子,由于我妻子的液没有输完,于是就在三楼等至6时许,接我妻子下到楼下,发现我原先停放在卫生院内门口的三轮摩托车不见了。我就四处寻找,但没有找到我的三轮摩托车。当我寻找至可塘供销社前时,我才发现我的三轮摩托车正向圆山岭方向开去,车上载着公安人员,就迅速跟上至可塘派出所。经了解,我才知道我的三轮摩托车被一名男青年所盗窃,该男青年是在逃逸过程中三轮车撞伤人而被抓获的。被盗的三轮摩托车是我于2008年12月14日全新以人民币5600元购买的,其牌子为宗申牌;现在仍有五成新,价值约人民币2800元。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克洲的供述:2012年4月4日晚上,我因无钱买冰毒吸食,就产生了要偷盗东西的念头,就在可塘圩内闲逛寻找作案目标,碰到我的朋友刘某,得知他也在寻找偷盗的作案目标,经商定我们决定两人一起去偷盗东西。当晚11时左右,我们俩来到通环路附件时,发现有一人家的门口停放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我用随身携带的尖头铁条,橇开摩托车并启动摩托车载着刘某逃离现场。我们逃离至圆山岭路边,经商量决定将偷来的三轮摩托车买给竹头村的毒贩“阿介”。我们开着该三轮摩托车来到竹头村,找不到“阿介”,于是开着车四处寻找买主,但没有最终没有卖出。当晚深夜,我载着刘某回来安美村,刘某建议将该车放在他那里,明早他再叫上我一起去卖掉该车。第二天上午,刘某并没有前来找我,我就到他家找他,但是他和那辆偷来的车均不见了。之后,我一直在找他,但没有找到他,也不知他把那辆三轮摩托车怎么处理。那天橇车用尖头铁条被我随意扔掉,现不知去向。2012年5月5日下午5时多,我在可塘镇卫生院大院内,发现有一部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大院内。我见四周无人,我就迅速上车将那部三轮摩托车开走。我开着偷来的三轮摩托车经过可塘镇下可塘村时,由于车速过快,三轮摩托车撞倒一名路边的人。我慌张弃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后面紧追的人抓获,我偷来的三轮摩托车也撞在墙壁后被缴获。上述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克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克洲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克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克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克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伟忠审判员:王春林审判员:钟玉岗

书记员:陈志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