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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黄丰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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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丰年,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海丰县。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丰年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淮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丰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丰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黄丰年到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大院内时,看到徐某的一辆车厢内放着一副雅伦牌眼镜(价值人民币50元)的广州五羊本田100C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没有上防盗锁停放在该处,便趁机将该摩托车盗走。次日上午,被告人黄丰年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所盗广州五羊本田100C二轮摩托车一辆。缴获的赃物摩托车已发还徐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6月26日中午1时许,在梅陇抓获涉嫌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黄丰年,并现场缴获盗窃的摩托车。2.海丰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银色广州五羊本田二楼摩托车(无户牌)一辆,墨色眼镜一双、防盗锁一个,并将扣押摩托车及眼镜发还被害人徐某。3.扣押物品及现场照片。4.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黄丰年的出生日期为1978年6月16日。二、鉴定结论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字[2012]09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涉案广州五羊本田100C二轮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雅伦牌眼镜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元。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12年6月25日下午5时许,我把我的一辆羊仔摩托车停放在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大院内,没有上防盗锁,至当天晚上11时许,我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于是赶去看派出所的视频监控,发现我的摩托车被的“十八疯”推走了。“十八疯”的真名叫黄丰年,30多岁,我被盗的摩托车是二手的,现市场价格约为3500元,被盗摩托车厢里还有一双黑色眼镜,一个防盗锁及一个装面布的小红袋。四、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2012年6月26日上午10时许,我在我的摩托车修理店做生意。这时“十八疯”推来一辆羊仔摩托车,说带车的车锁匙丢了,让我给换一套电门锁,我说价钱80元。他说好,然后我就同他换该车的车锁,当时,我打开该车的车厢时,见到里面有一双眼镜,一个防盗锁及一个红袋子装着面布。修理好该车后,“十八疯”说他没有带钱在身上,说是欠我的,然后他开着车走了。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丰年供述:2012年6月25日下午4时许,我在家里喝酒,喝了很多。至当天下午7时许,我来到梅陇派出所,我想找派出所的领导一些事。但我一时找不到派出所领导。我要走时,听到一名年约40多岁的男青年说他开错别人的摩托车。于是我就去推那辆被开错的摩托车。我推着说该辆摩托车回到家里,又喝了很多酒。因该车不能启动。至第二天上午10时许,我又推着该车到梅陇三路黄某的摩托车店,叫他帮我换锁,说好价钱是80元,又让黄某打开该车的车厢,车厢里有一双眼镜,有一个防盗锁,还有一个小红袋装着面巾,我把车厢里的眼镜及防盗锁丢在黄某摩托车店前面的垃圾堆。车修好后,我因没钱还他,说以后再还他,然后我就开车回家。刚到家不久,就被公安同志抓获,所盗的摩托车也被扣押了。上述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丰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丰年所犯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丰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丰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伟忠审判员:王春林人民陪审员:陆振翔

书记员:陈志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