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6年11月12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2)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刑事拘留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6天),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6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张立群
书记员:王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