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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笧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都江刑初字第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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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XX。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2)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XX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冰冰、被告人欧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法定刑三年以下对其定罪量刑。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欧XX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建勋

书记员:钱福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