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䰹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都江刑初字第5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XX。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2)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谈华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8月,被告人尹XX携带手钳、改刀等作案工具先后三次在成灌高速成都至崇义出口老收费站,盗走该站内的铜芯电缆线共25米。经都江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共计19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尹XX的讯问笔录,被害人周X的询问笔录,被告人尹XX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尹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都江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3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聂建明

书记员:马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