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责人刘跃磊,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连修。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敬勇
书记员:赵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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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责人刘跃磊,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连修。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敬勇
书记员:赵海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