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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与被告王连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曲民初字第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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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责人刘跃磊,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连修。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敬勇

书记员:赵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