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2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逮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宁、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段蒙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调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炎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主要辩称,他没有要伤害女儿的故意。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向被害人母亲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其哥李建雷处吃晚饭,听到女儿李某乙(2011年11月12日出生)在哭,心情烦躁。遂回到自己的卧室,抱起女儿,用拳头对女儿的头部左侧、顶部、后脑勺等处殴打。后李某让其妻段某去看女儿,段某回屋发现女儿呼吸异常并发现女儿左眼眶有青紫,遂与李某带女儿到医院治疗,李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死亡。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李某乙系被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段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曲周县公安局(201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记载,李某乙头面部大面积不规则皮下出血,与头皮损伤相应部位帽状腱膜下及硬脑膜下血肿、颅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012)246号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疾病学诊断被鉴定人李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李某作案时不是在精神病症状支配下所为,而是在生理性激情状态下伤害女儿,案发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障碍,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曲周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乙出生于2011年11月12日。证人段某证实,2012年3月20日19时许,她女儿在床上睡了。她和李某到他嫂子李某甲屋,晚饭没做好,李某出去了几趟。他吃完饭后,又出去了。她收拾饭桌时,李某回屋对她说,去看看孩子,让他收拾。她没立刻去,后李某又催她去看孩子。她回到屋,见女儿左眼眶、左脸都青了,呼吸也不正常,喊也喊不醒。她和李某抱孩子到医院,医生告诉他们孩子头上伤了,抢救不过来了。平时李某对孩子不好,经常打孩子,孩子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一次他打孩子时他嫂子见来。证人李某甲证实,2012年3月20日19时许,李某和段某夫妻来到她屋吃晚饭,建涛先吃完出去了,段某吃完后回她屋了。一会段某跑回她屋说,嫂子,她女儿不行了。后他们就去医院了。她见过建涛打孩子。一次,她去建涛屋见建涛一手抱孩子一手往孩子屁股上打。证人陈某证实,2012年3月20日20时许,李某电话给他说,孩子病了,让他送去邯郸一趟。他送他们到邯郸中心医院。证人郭某证实,以前听女儿段某说过被告人李某打过李某乙。邯郸中心医院医生郝伟红证实,2012年3月20日晚上,他接诊过一曲周女病人李某乙,其父称四个月大。见她时已昏迷状态,全身皮肤苍白,无自主呼吸,四肢末端凉,左侧额面部可见多处大小不等青紫瘀斑。头皮下可触及两处大小不等皮下肿胀,波动感明显。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应消失,心音微弱,心率35次/分,四肢肌张力减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供述,2012年3月20日19时许,他在其嫂屋吃晚饭后出来,听到女儿哭,就到他屋看女儿。他抱起女儿后她还哭,他不耐烦了,就往女儿头上打。先打孩子后脑勺,又打头顶、头左侧。卷内还有证人吕某、袁某、范某证言,被告人的悔过书及其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愿真诚悔罪,又向被害人母亲段某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谷玉民审判员:袁章印审判员:赵清霞
书记员:刘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