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贾某,又名贾彬,2010年11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转逮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海舰,河北紫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2)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后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贾某的附带民事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撤诉。
审判长:袁章印审判员:苑长军人民陪审员:花付玲
书记员:刘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