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地址英德市青塘镇青塘街。代表人卢绍兑,该营销中心主任。被告沈春玉,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与被告沈春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温福彦
书记员:卢丽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