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西牛营销服务中心。负责人钟卫民,该营销服务中心局长。被告刘景秋,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西牛营销服务中心诉被告刘景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西牛营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西牛营销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蓝文聪
书记员:陈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