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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与卢扬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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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地址英德市青塘镇青塘街。代表人卢绍兑,该营销中心主任。被告卢扬开,性别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英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诉被告卢扬开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温福彦

书记员:易典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