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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李攀与被告成都市万洁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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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攀。委托代理人刘茂川。委托代理人张迁。被告成都市万洁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五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李攀负担。

审判长:李佳梅代理审判员:郭静人民陪审员:曾英

书记员:郭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