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攀。委托代理人刘茂川。委托代理人张迁。被告成都市万洁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五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李攀负担。
审判长:李佳梅代理审判员:郭静人民陪审员:曾英
书记员:郭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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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攀。委托代理人刘茂川。委托代理人张迁。被告成都市万洁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五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李攀负担。
审判长:李佳梅代理审判员:郭静人民陪审员:曾英
书记员:郭军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