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孝华,男,生于1973年12月12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1998年11月4日因打架伤人被佛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期间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06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5日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孝华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仲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孝华伙同一个叫“鹏哥”的男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武侯区沈家桥村4组八益家具装饰材料城后门,见被害人季某某途经此地,遂上前抢走其佩戴的金项链一条(系999千足黄金,重42.91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03元)。被告人刘孝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案发后,被抢物品经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工作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现场及证物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前科材料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刘孝华四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孝华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孝华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处以有期徒刑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孝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孝华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孝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佳人民陪审员:薛峰人民陪审员:谢再琼
书记员:项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