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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憊毅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武侯刑初字第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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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毅,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2012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蔡军,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余佳宇,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12)第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毅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熊毅以购买房产为名,认识了本市武侯区伊诚房地产中介公司置信店经理高某,谎称要帮助一煤矿老板投资商业地产骗取了高某信任,后以陪客人吃饭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2万元。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熊毅以购买房产为名,认识了本市温江市光华大道3段312号征程房屋中介服务部赵军,其以要给赵军高额中介费用和赠送汽车骗取了赵军的信任。后以购买机票、办理理财卡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赵军人民币1.2万元。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熊毅在本市武侯区申蓉S店,认识了被害人孙琴,以低价出售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孙琴人民币3万元。2012年6月28日孙琴报案,民警将被告人熊毅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孙琴、高军、赵艳陈述、证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件现场照片、房屋买卖合同、来店客户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工作情况说明、银行查询笔录及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熊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毅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毅及其辩护人根据熊毅在犯罪中的表现,家庭情况,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熊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毅于本判决生效次日退赔高某人民币1.2万元、赵军人民币1.2万元、孙琴人民币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朱军良人民陪审员:李丽琼人民陪审员:丁社军

书记员:白加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