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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韩某某与雷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初字第03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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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法定继承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某某。被告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李会茹人民陪审员:韦双利人民陪审员:肖平

书记员:张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