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被告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李会茹人民陪审员:韦双利人民陪审员:肖平
书记员:张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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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被告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李会茹人民陪审员:韦双利人民陪审员:肖平
书记员:张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