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甲。委托代理人蒋海洪、温海奇,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被告翟某乙。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吕长青,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诉被告付某、翟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以希望与两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98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翟某甲负担4900元,退还原告翟某甲4900元。
审判长:钟勇人民陪审员:罗健民人民陪审员:杨林珍
书记员:谢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