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被告牛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牛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黄某甲、黄某乙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邵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