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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赵某、黄某甲等与牛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即民初字第5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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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法定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被告牛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牛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黄某甲、黄某乙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邵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