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竹花,女,汉族。被告贺小军,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予缴纳。
审判长:王俊生审判员:闫刚审判员:王建宏
书记员:杨晓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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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竹花,女,汉族。被告贺小军,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予缴纳。
审判长:王俊生审判员:闫刚审判员:王建宏
书记员:杨晓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