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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翟竹花与贺小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澄民初字第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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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翟竹花,女,汉族。被告贺小军,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予缴纳。

审判长:王俊生审判员:闫刚审判员:王建宏

书记员:杨晓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