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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澄刑初字第0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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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党员,农民。2011年9月至今担任澄城县赵庄镇郑家洼村支部书记。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2)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能积极退赔全部涉案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