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路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澄刑初字第000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强奸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人苑某,男,汉族,高中毕业,居民。2005年1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1年9月23日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2年7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路某,男,汉族,初中毕业,2005年1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1年7月26日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2年7月2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刚庆,男,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2)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路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路某到庭参加诉讼,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庆出庭为被告人路某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苑某、路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系同学。2004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苑某以准备离开学校要给被害人郑某某送东西为由,将被害人郑某某骗至被告人路某之父在澄城县塑料厂宿舍内。被告人苑某在被告人路某的帮助下先强行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路某又强行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郑某某与其母亲到被告人苑某、路某所住的房间内找二被告人,二被告人乘机外逃,后被澄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上网追逃。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路某向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9月23日被告人苑某向向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时查明,二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郑某某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害人郑某某之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二被告人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以实际履行),被害人郑某某对二被告人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路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人蒋某某证言;提取笔录、办案追记、澄城县医院2004年12月21日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苑某、路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轮流与她人发生性关系,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之强奸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苑某将被害人骗出,欲实施犯罪,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当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苑某、路某能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其家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辩护人之辩护人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0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被告人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长生审判员:杜宏刚审判员:齐明明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