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3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2)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未遂),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之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程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