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武民初字第35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燕向民

书记员:崔福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