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燕向民
书记员:崔福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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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燕向民
书记员:崔福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