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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郭某与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武民初字第3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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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安培成

书记员:李虎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