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安培成
书记员:李虎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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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安培成
书记员:李虎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