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临城县临城镇洞上村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军科,男,河北省临城县临城镇洞上村人。系被告人杨军虎之兄。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武检刑诉(201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宋永强、李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虎的辩护人杨军科及被告人杨军虎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杨军虎驾驶冀E976**、冀E9F**号重型半挂货车沿邢都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4公里加660米路段时,与骑电动车的杨入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入田死亡,车辆损坏。经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军虎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附带民事部分,本院己调解处理,己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杨军虎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延兵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武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冀冀E976**冀冀E9F**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杨入田死亡证明信;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意见书;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杨军虎供述及户籍证明信等相应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军虎自愿认罪,民事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军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量刑的建议,因在本案开庭审理后,民事赔偿问题已调解处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新增了量刑情节,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未能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军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入方人民陪审员:张卫东人民陪审员:屈军顺
书记员:朱恩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