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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武刑初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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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人。农民。2013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武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炜亮、马俊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尹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入方

书记员:张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