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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武刑初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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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振军,男,1985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811***********,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武安市西寺庄乡东高壁村人。2012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武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振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宋永强、李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振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振军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白振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振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入方

书记员:张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